关于尽快立法和救助、保护动物的建议
发布日期:2013-02-08 13:45:00
关于尽快立法
和救助、保护动物的建议
尊敬的习总书记并全国人大常委会:
依法保护动物,维护自然生态平衡,建立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,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、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程度,而且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,必须树立尊重自然、顺应自然、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。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。依法保护动物,这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,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,需要每一位公民和各类群团组织的积极参与,更要有国家的法律保障。
目前,保护动物、关注动物福利,在许多国家已深入人心。保护动物、善待动物已成为各国人民普遍的共识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,是因为这些国家都对动物保护进行了国家的立法。
现代保护动物、关注动物福利的法律,诞生于西方社会。1822年英国《马丁法案》是现代最早的动物福利法。从此,法律的关怀对象,从人类扩大到整个动物界,动物第一次作为有“生命”的个体被重视,对待动物从私人事件变成了公共事件。人类对动物不仅负有不伤害的义务,更负有为动物提供身体和心理康乐的义务。对动物个体利益的重视和保护,是人类现代文明进程的重要一步。
自英国制定《马丁法案》之后,经过近二百年的发展,许多国家政府和人民,逐渐认识到动物与人、动物与生态、动物与环境、动物作为生命体的福利等的关系和作用,先后进行了立法。到目前为止,全世界已有103个国家和地区(包括台湾和香港地区)出台了动物保护法,以严谨的法律来规范人们对待动物、关怀动物、进行动物商品贸易等等的行为。
中国是文明古国之一。从远古时代到后来的历朝历代,从政府到市井百姓,都有非系统的伤害动物的记载,或用作祭祀,或用作肉食,或各种用途;但中国传统文化和哲学思想中,也蕴含了大量滋养动物保护伦理成形的土壤。也就是说,有两条对待动物不同态度的思想线。这大量蕴含着保护动物伦理成形的一条线,源远流长。历朝历代,从帝王将相,到平头百姓,或繁或简,有着极丰富的论述。而这正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记录。《史记•五帝本纪集解》解释:黄帝号有熊氏,是因为黄帝“本是有熊氏君之子”;关于“狗皇盘瓠”的传说,创造了一个开天辟地的盘古;而这盘古就“成为我们共同的祖先。
“天人合一”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简言之,是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。儒家认为,天是最高主宰,人类要对天持有敬畏的态度。自然界的一切均由天生天养,动物也是自然界的一分子,与人一样都是为天所生,为天所养,故无彼此贵贱之分。敬天的行为,应将上天所赐的万物包含在内,对自然界的生命更该爱护,不随意损坏、杀戮,要怀“恻隐之心”,施“好生之德”,“见其生,不忍见其死,闻其声,不忍食其肉”。而自然界与人类的生存是息息相关的。人类依赖自然而生存,自然应天时而生长、繁衍,当人类需向自然界索取物质时,该顺应天理,“取之有度、用之有节”,而不是一味的、任意的掠夺和侵犯,更不能虐待和虐杀。道家认为,人于物有一个共同的本原,那就是“道”。道是客观无私的、“物无贵贱”的。体现在处理人对动物的态度上,不但要“好生恶杀”,还要“慈心于物”。《老君说一百八十戒》中提到:“不得绝断众生六畜之命”;《初真十戒》中说:“不得杀害含生,以充滋味,当行慈惠,以及昆虫”;《中極三百大戒》更规定:“不得鞭打六畜”。在此基础上,强调自然界的各种生命,应该和睦相处,共生共荣,从而顺应自然的法则。
佛教更具关怀,主张“众生平等”,应该“戒杀护生”。在佛学思想中,佛性则包括了人、神、鬼、畜牲等在内的所谓一切众生的本性。如禅宗就曾提出“狗子也有佛性”。佛教五戒十善中,为首的就是戒杀。在佛教的一些经典明文中,还指出不得食一切众生肉,素食成为中国汉传佛教的重要戒律之一。其次是放生和护生。佛陀在《梵网经》中劝戒弟子,必须以慈心行放生之业。如果见到有人杀害生畜时,应方便救护,解其苦难。再有是平等。佛教主张世间万法互为缘起,彼此关系密切;一切众生佛性平等,无有差别。
以上这些主张,有些并没有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,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,形成了动物保护的法律和动物保护的机构。早在公元前21世纪,大禹就曾发布禁令:“在夏三月,川泽不入网,以成鱼鳖之长。”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,体现了古人对动物有序利用和保护的朴素思想。在等级森严的周朝,《礼记•王制》中说“诸侯无故不杀牛,大夫无故不杀羊,士无故不杀犬豕”,表明了任何人都不能无理由杀害动物。公元前11世纪,西周王朝保护动物种类更加宽泛的《伐崇令》规定:“毋坏屋、毋填井、毋伐树木、毋动六畜,有不如令者死无赦”。在唐朝,设有虞部这一机构,负责生态保护事宜:“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,冬春之交,水虫孕育,捕鱼之器,不施川泽;春夏之交,陆禽孕育、餧兽之药不入原野。夏苗之盛,不得蹂籍,秋实之登,不得焚燎。”。宋代也有类似的机构与法律,规定:“民二月至九月,无得采捕虫龟,弹射飞鸟。”,为了保护动物,还下令收缴捕猎工具。宋太祖时期,禁止岭南地区捕象,作为配套的措施,命令地方官收缴当地的捕象工具。更值得一提的是,宋朝一度流行“皮草”,流行以“鹿胎为冠”,宋仁宗知道后,立刻禁止:“禁戴鹿胎冠子,及无得辄捕制造”。元代,蒙古人来自草原,对于保护生态,保护动物更加重视,力度也更大。清朝的晚期,就有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。如清光绪三十四年(公元1908年)9月15日,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《管理大车规则》,要求“不准虐待牲口”。1934年,随着国民政府提倡的“新生活运动”兴起,《南京市反对虐待动物实施细则》,成为中国第一部正式法规出世。所有这些,充分说明了我们先人将保护动物、维护生态平衡、永续利用的进步思想和智慧。
改革开放30多年来,在传统思想和文化日渐复苏的同时,中国仁爱传统思想也逐步被挖掘。民间动物保护和动物救助的意识也不断得到加强,反对虐待动物的呼声得到社会广泛的响应。尊重动物权利、保障动物福利的观念和主张,也在国内被许多人接受。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人士,在艰难的境遇中思想逐渐成熟,动物保护实践,取得了长足的发展。然而,使我们深感遗憾的是,我国至今没有一个动物保护法,动物保护缺乏法律的支撑。许多法律专家、伦理学者、动物保护团体、以及相关专家学者,在强烈呼吁,推进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、同时也标志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进入新阶段的动物保护法,但至今,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。使我国的动物保护,不仅无法律遏止和打击伤害和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,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,损害了国家形象。
至今,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,已经形成,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。据2011年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》白皮书介绍,截止到2011年8月,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,行政法规706部,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。但在动物保护、管理体系,存在以下不足:除了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外,还存在着动物保护法治系统性不强,制度建设不周全,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。立法目的,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,难以处罚一些伤害动物、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,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。
在当今中国,处于最艰难的是那些伴侣动物。作为和人类关系最密切的、被称为人类朋友的群体,在中国至今没有一点法律庇荫,生存状况十分艰难和恶劣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:
一、人们的恶意伤害和残忍虐杀,频繁出现轰动全国的事件:复旦大学BBS上揭露了复旦研究生张亮亮虐杀三十只小猫的事件;在上海、广州等地大批的流浪猫被抓、被杀制成“羊肉串”、广州猫被活煮剥皮、拉着无数悲号的狗的扁、臭、破的笼子的大卡车,一辆辆驶向长春、玉林、诸暨、及沛县等地,残忍地宰杀……
现在,世界各国几乎都把狗猫当成陪伴动物,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禁止食用猫狗肉。吃它们不但有违世界文明潮流,而且有伤社会和谐,更是与我东方文明大国的形象不符。
二、地区政策,造成伴侣动物乱杀、乱吃、乱虐待的局面。一些地方政府,对伴侣动物(特别是狗),有很多不人道、不文明的规定。汉中、牟定和玉林以及长春等地,在政府主持下打狗、杀狗,在全国和全世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。
三、大批偷盗、买卖小动物的交易,取缔困难,缺乏法律支持。针对以贩卖为目的的偷盗、抢夺和毒杀伴侣动物行为,法律上没有制止的保障,行政部门互相推委,形成了黑色产业链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,大量买卖猫狗,90%以上是没有任何手续的,其中有许多是偷、抢、毒来的宠物。这不仅给饲养这些宠物的人家带来了痛苦,也使得社会治安恶化、动物疫病蔓延;人民食品安全、健康等也得不到保障。
四、流浪动物生存极度困难。由于没有法律制约和科学管理,加以无序繁殖和非法销售泛滥、动物饲养主不负责任、缺乏道德约束等,造成了大量小动物的流离失所。他们没有居住地,也没有食物,还不断地受到人们的迫害。虽有动保和爱心人士救助,但从二十多年来看,一是力不从心,二是效果不大。
为此,我们建议:
一、加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,尽快出台政府的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,将动物福利理念贯穿到现有的法律中,缩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距。
二、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流浪动物救助中心,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,共同促进我国仁爱文化的发扬光大。
圣雄甘地说:“从对待动物的态度上,可以判断出一个民族是否伟大,精神是否高尚。”,期待我们的祖国更加伟大和高尚!
此致
敬礼!
二○一三年二月二日
发起单位:
中国小动物保会协会
浙江小动物保护协会
重庆小动物保护协会
山东泰山小动物保护中心
合肥市犬业协会小动物关怀中心
四川广元博爱动物保护
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上海筹备组
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沈阳筹备组
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吉林筹备组
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河南筹备组
天津流浪动物救助团队
首善广东志愿者中心
联名单位:
杭州市流浪动物救助基地
宁波爱盟流浪狗基地
温州流浪动物救助小组
舟山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
衢州流浪动物救助基地
嘉兴平湖流浪动物基地
湖州流浪动物救助基地